按照《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》、《北京大学医学部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现将合作办学业务规范如下:

  1.医学部各单位对外合作办学须经医学部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书,在医学部立项,使用医学部收费票据;

  2.各办学单位未经医学部同意和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办学协议合作,金额5万元(含)以上的办学协议书中我方签字人应是法人(校长)或法人(校长)委托的负责人;

  3.协议书上应详细说明甲乙方所占收入比例,其中,医学部所占收入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60%;

  4.医学部各单位合作办学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额入账,由医学部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,并严格按照《北京大学医学部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分配;

  5.凡退学费者,需经主管部门和所在院系同意,并交回原始收据,方可办理退款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