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,经北京市地税局研究,从20065

1日起,对个人取得应税劳务报酬所得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 

1) 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以下,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%的比例税率,计算应纳税额。

2) 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,按减除20%的费用后依照20%的比例税率,计算应纳税额。

3) 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,减除费用后的余额,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——5万的部分,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,超过5万元的部分、加征十成。

 

1老师需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2000元,其应交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:

2000800× 20%=240

    2:李老师需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8000元,其应交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:

       8000 × ( 1-20%) × 20%=1280

3老师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,其应交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:

 第一步:应纳税所得额=40000-40000× 20%=32000

 第二步:应纳个人所得税=32000 ×20% +32000-20000)× 20% × 50%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=6400+1200=7600